TourCast 服務條款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目的)
本條款旨在規定由 TourCast(以下簡稱「公司」)營運的應用程式及網站「TourCast」(以下簡稱「服務」)在使用過程中,公司與使用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及責任事項。
第 2 條 (定義)
① 「使用者」是指同意本條款並使用公司提供服務的會員及非會員。
② 「會員」是指透過 SNS 帳號等進行註冊並與公司簽訂服務使用合約的人。
③ 「SNS 帳號」是指透過 Google、Apple 等外部平台提供的使用者識別帳號。
④ 「內容」是指公司在服務內提供的所有資訊、文本、圖像、影片及其他資料。
第 3 條 (條款的效力及變更)
① 本條款透過在服務介面發布或以其他方式公告而生效。
② 公司可以在不違反相關法律的範圍內修改本條款。
③ 修改條款時,應明示適用日期及修改理由,並至少提前 7 天公告。但對於對使用者不利的變更,應至少提前 30 天公告,並在必要時透過電子郵件等電子手段進行個別通知。
④ 公司在根據前項規定公告修改條款時,若明確告知「若在修改條款適用日前未表示拒絕,則視為同意」,且使用者未明確表示拒絕,則視為使用者同意修改後的條款。
⑤ 若使用者不同意修改後的條款,公司將無法適用該條款內容,在此情況下,使用者可以解除使用合約。
第 4 條 (服務的提供及付費服務)
① 公司提供以下服務:
1. 提供旅行相關資訊及內容
2. 使用者諮詢回覆及諮詢服務
3. 其他公司確定的服務
② 公司可根據營運或技術需要變更或中斷部分或全部服務,除非相關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否則公司不向使用者承擔額外的賠償責任。
③ 若公司提供付費服務,該服務的利用費用及退款規定等將遵循另行制定的利用條款或營運政策。
第 5 條 (會員註冊及帳號管理)
① 使用者透過 SNS 帳號登入並同意本條款,即完成會員註冊。
② 會員有責任妥善管理其 SNS 帳號存取權限,以防止洩露給第三方。因會員管理疏忽而導致的盜用或服務利用損失,公司不承擔責任。
③ 公司在符合以下各號的情況下可以不予批准會員註冊,或在事後解除合約:
1. 冒用他人名義或他人 SNS 資訊的情況
2. 記載虛假資訊或未記載公司要求的內容的情況
3. 申請人過去曾被取消會員資格的情況
第 6 條 (會員的義務)
會員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1. 冒用他人資訊或以不正當方式利用服務的行為
2. 侵犯公司的智慧財產權或妨礙服務營運的行為
3. 損害公司或第三方名譽或妨礙其業務的行為
4. 發送營利目的之廣告性資訊等違反相關法律及本條款的行為
第 7 條 (服務利用的限制)
若會員違反本條款義務或妨礙服務的正常營運,公司可採取警告、暫停使用、永久停用等方式分階段限制其利用服務。
第 8 條 (會員註銷及資料處理)
① 會員可隨時透過服務內的設定或客戶中心請求註銷帳號,公司將立即處理。
② 註銷時,除根據相關法律及個人資料處理方針需要保存的情況外,會員的所有資料將立即被刪除。但使用者在公共留言板上發布的貼文等可能不會被刪除,因此請在註銷前自行刪除。
第 9 條 (智慧財產權及使用者的發布內容)
① 公司製作並提供的所有內容的智慧財產權歸公司所有。
② 使用者在服務內發布的發布內容(提問、評價等)的著作權歸該使用者所有。
③ 使用者允許公司出於服務營運、宣傳、改進等目的,在服務內外免費複製、修改、展示及分發其發布的發布內容。
第 10 條 (免責條款)
① 公司對因天災地變、系統檢修、通信故障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提供服務的情況不承擔責任。
② 除非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不對服務內提供的內容的可靠性和準確性承擔責任,且不對使用者因利用服務未能獲得預期利益或產生損失的情況負責。
第 11 條 (行銷資訊接收同意)
① 僅在獲得使用者事先同意的情況下,公司才會發送營利目的之廣告性資訊。
② 使用者可隨時撤回接收同意,即使不同意,在查閱指南等基本服務利用方面也不會受到歧視。
第 12 條 (發布內容的管理)
若使用者的發布內容違反《資訊通信網法》及《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或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風俗,公司可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將其刪除或限制存取。
第 13 條 (廣告及關聯服務)
① 公司為服務營運可能包含關聯計畫(關聯連結等)。
② 透過關聯連結轉移到外部網站進行的任何交易均屬於使用者與該營運商之間的獨立合約,公司對該交易不作任何保證,也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 14 條 (多語言提供及解釋)
① 本條款可以提供多種語言版本。
② 本服務條款的解釋方面,如果翻譯版本與韓文原文之間存在差異,應以韓文原文為準。
③ 韓文原文: https://tourcast.co.kr/ko/terms
第 15 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① 本條款根據大韓民國法律進行解釋及適用。
② 對於與服務利用相關的公司與使用者之間的糾紛訴訟,應提交至大韓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管轄權的法院。
附則
本條款自 2026 年 3 月 3 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目的)
本條款旨在規定由 TourCast(以下簡稱「公司」)營運的應用程式及網站「TourCast」(以下簡稱「服務」)在使用過程中,公司與使用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及責任事項。
第 2 條 (定義)
① 「使用者」是指同意本條款並使用公司提供服務的會員及非會員。
② 「會員」是指透過 SNS 帳號等進行註冊並與公司簽訂服務使用合約的人。
③ 「SNS 帳號」是指透過 Google、Apple 等外部平台提供的使用者識別帳號。
④ 「內容」是指公司在服務內提供的所有資訊、文本、圖像、影片及其他資料。
第 3 條 (條款的效力及變更)
① 本條款透過在服務介面發布或以其他方式公告而生效。
② 公司可以在不違反相關法律的範圍內修改本條款。
③ 修改條款時,應明示適用日期及修改理由,並至少提前 7 天公告。但對於對使用者不利的變更,應至少提前 30 天公告,並在必要時透過電子郵件等電子手段進行個別通知。
④ 公司在根據前項規定公告修改條款時,若明確告知「若在修改條款適用日前未表示拒絕,則視為同意」,且使用者未明確表示拒絕,則視為使用者同意修改後的條款。
⑤ 若使用者不同意修改後的條款,公司將無法適用該條款內容,在此情況下,使用者可以解除使用合約。
第 4 條 (服務的提供及付費服務)
① 公司提供以下服務:
1. 提供旅行相關資訊及內容
2. 使用者諮詢回覆及諮詢服務
3. 其他公司確定的服務
② 公司可根據營運或技術需要變更或中斷部分或全部服務,除非相關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否則公司不向使用者承擔額外的賠償責任。
③ 若公司提供付費服務,該服務的利用費用及退款規定等將遵循另行制定的利用條款或營運政策。
第 5 條 (會員註冊及帳號管理)
① 使用者透過 SNS 帳號登入並同意本條款,即完成會員註冊。
② 會員有責任妥善管理其 SNS 帳號存取權限,以防止洩露給第三方。因會員管理疏忽而導致的盜用或服務利用損失,公司不承擔責任。
③ 公司在符合以下各號的情況下可以不予批准會員註冊,或在事後解除合約:
1. 冒用他人名義或他人 SNS 資訊的情況
2. 記載虛假資訊或未記載公司要求的內容的情況
3. 申請人過去曾被取消會員資格的情況
第 6 條 (會員的義務)
會員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1. 冒用他人資訊或以不正當方式利用服務的行為
2. 侵犯公司的智慧財產權或妨礙服務營運的行為
3. 損害公司或第三方名譽或妨礙其業務的行為
4. 發送營利目的之廣告性資訊等違反相關法律及本條款的行為
第 7 條 (服務利用的限制)
若會員違反本條款義務或妨礙服務的正常營運,公司可採取警告、暫停使用、永久停用等方式分階段限制其利用服務。
第 8 條 (會員註銷及資料處理)
① 會員可隨時透過服務內的設定或客戶中心請求註銷帳號,公司將立即處理。
② 註銷時,除根據相關法律及個人資料處理方針需要保存的情況外,會員的所有資料將立即被刪除。但使用者在公共留言板上發布的貼文等可能不會被刪除,因此請在註銷前自行刪除。
第 9 條 (智慧財產權及使用者的發布內容)
① 公司製作並提供的所有內容的智慧財產權歸公司所有。
② 使用者在服務內發布的發布內容(提問、評價等)的著作權歸該使用者所有。
③ 使用者允許公司出於服務營運、宣傳、改進等目的,在服務內外免費複製、修改、展示及分發其發布的發布內容。
第 10 條 (免責條款)
① 公司對因天災地變、系統檢修、通信故障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提供服務的情況不承擔責任。
② 除非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不對服務內提供的內容的可靠性和準確性承擔責任,且不對使用者因利用服務未能獲得預期利益或產生損失的情況負責。
第 11 條 (行銷資訊接收同意)
① 僅在獲得使用者事先同意的情況下,公司才會發送營利目的之廣告性資訊。
② 使用者可隨時撤回接收同意,即使不同意,在查閱指南等基本服務利用方面也不會受到歧視。
第 12 條 (發布內容的管理)
若使用者的發布內容違反《資訊通信網法》及《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或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風俗,公司可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將其刪除或限制存取。
第 13 條 (廣告及關聯服務)
① 公司為服務營運可能包含關聯計畫(關聯連結等)。
② 透過關聯連結轉移到外部網站進行的任何交易均屬於使用者與該營運商之間的獨立合約,公司對該交易不作任何保證,也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 14 條 (多語言提供及解釋)
① 本條款可以提供多種語言版本。
② 本服務條款的解釋方面,如果翻譯版本與韓文原文之間存在差異,應以韓文原文為準。
③ 韓文原文: https://tourcast.co.kr/ko/terms
第 15 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① 本條款根據大韓民國法律進行解釋及適用。
② 對於與服務利用相關的公司與使用者之間的糾紛訴訟,應提交至大韓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管轄權的法院。
附則
本條款自 2026 年 3 月 3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