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urCast 使用條款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目的)
本條款旨在規範TourCast(以下稱「公司」)所營運之應用程式及網站「TourCast」(以下稱「服務」)之使用,以及公司與使用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及責任事項。

第2條(定義)
① 「使用者」係指同意本條款並使用公司所提供服務之會員及非會員。
② 「會員」係指透過SNS帳號等完成會員註冊,並與公司成立服務使用契約之人。
③ 「SNS帳號」係指透過Google、Apple等外部平台提供之使用者識別帳號。
④ 「內容」係指公司於服務中提供之所有資訊、文字、圖片、影片及其他資料。

第3條(條款之效力及變更)
① 本條款自公司於服務畫面公告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後生效。
② 公司得於不違反相關法令之範圍內修改本條款。
③ 如修改本條款,公司將明示生效日期及修改理由,並至少提前7日公告。但如變更內容對使用者不利,則至少提前30日公告,必要時並透過電子郵件等電子方式個別通知。
④ 如公司依前項公告修改後條款,並明確說明「如於修改條款生效日前未表示拒絕,則視為同意」,而使用者未明確表示拒絕時,視為同意修改後條款。
⑤ 如使用者不同意修改後條款,公司不得向該使用者適用修改內容,此時使用者得終止服務使用契約。

第4條(服務提供及付費服務)
① 公司提供以下服務:
1. 提供旅遊相關資訊及內容
2. 回覆使用者詢問及提供諮詢服務
3. 其他由公司指定之服務
② 公司得因營運或技術上的需要變更或中止全部或部分服務,除相關法令另有特別規定外,公司不因此另行向使用者賠償。
③ 如公司提供付費服務,其使用費用、退款規定等事項依另行制定之使用條款或營運政策辦理。
④ 公司得依使用者目前位置提供周邊旅遊資訊、大眾運輸資訊、便利設施、地點搜尋、移動距離及路線資訊等位置型服務。有關個人位置資訊的使用及位置型服務使用之詳細事項,依另行制定之《位置型服務使用條款》辦理。
⑤ 使用者得選擇不同意使用位置型服務,在此情況下仍可使用公司所提供、不需要位置資訊之其他服務。

第5條(會員註冊及帳號管理)
① 使用者透過SNS帳號登入並同意本條款後,即完成會員註冊。
② 會員有責任妥善管理其SNS帳號存取權限,避免向第三方洩露;因會員管理不慎所造成之帳號冒用或服務使用損害,公司不負責任。
③ 如有下列情形,公司得拒絕會員註冊或於事後終止服務使用契約:
1. 冒用他人名義或SNS資訊
2. 填寫虛假資訊或未填寫公司要求之內容
3. 曾喪失會員資格
④ 公司不接受未滿14歲兒童註冊成為會員。

第6條(會員義務)
會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1. 盜用他人資訊或以不正當方式使用服務
2. 侵害公司智慧財產權或妨礙服務營運
3. 損害公司或第三方名譽或妨礙其業務
4. 傳送以營利為目的之廣告資訊或其他違反相關法令及本條款之行為

第7條(服務使用限制)
如會員違反本條款之義務或妨礙服務正常營運,公司得依情節採取警告、暫停使用、永久停止使用等分階段限制措施。

第8條(會員退出及資料處理)
① 會員得隨時透過服務內設定或客服中心申請退出會員,公司將立即處理。
② 會員退出時,除依相關法令及隱私權政策須保存之資料外,會員所有資料將予以刪除。但使用者於公開留言板等處所發布之內容可能不會自動刪除,因此使用者應於退出前自行刪除。

第9條(智慧財產權及使用者發布內容)
① 公司製作並提供之內容,其智慧財產權歸公司所有。
② 使用者於服務內發布之內容(如提問、評論等),其著作權歸該使用者所有。
③ 使用者同意公司得為服務營運、宣傳及改善之目的,於服務內外無償複製、修改、展示及散布其發布內容。

第10條(免責條款)
① 如因天災、系統維護、通訊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提供服務,公司不負責任。
② 除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公司不對服務內所提供內容之可信度及正確性負責,亦不對使用者因使用服務而未取得預期利益或發生損失負責。

第11條(行銷資訊接收同意)
① 公司僅於事先取得使用者同意之情況下傳送以營利為目的之廣告資訊。
② 使用者得隨時撤回接收同意,即使不同意接收,也不會在指南瀏覽等基本服務之使用上受到不利待遇。

第12條(發布內容之管理)
如使用者發布之內容違反資訊通信網路法、著作權法等相關法令,或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公司得不另行通知即刪除或限制存取。

第13條(廣告及合作服務)
① 公司得為服務營運而加入聯盟推廣計畫(如聯盟連結等)。
② 透過聯盟連結前往外部網站後所進行之一切交易,均為使用者與該事業者之間獨立成立之契約,公司不對該等交易提供任何保證或承擔責任。

第14條(多語言提供及解釋)
① 本條款可能以多種語言提供。
② 若翻譯版本與韓文原文在解釋上有所差異,以韓文原文為準。
③ 韓文原文:https://tourcast.co.kr/ko/terms

第15條(準據法及管轄)
① 本條款依大韓民國法令解釋並適用。
② 因服務使用而在公司與使用者之間發生爭議之訴訟,應向依大韓民國《民事訴訟法》所定之管轄法院提起。

附則
本條款自2026年8月24日起施行。